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婚姻。涉外婚姻法律问题主要涉及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问题。涉外婚姻关系的处理通常涉及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问题。
涉外离婚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婚姻状态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就无所谓离婚之说。因此,在我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必须首先确认现有婚姻关系的有效性。认定涉外婚姻的效力涉及国际私法原则和不同地区的实体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地区政治、道德因素,因而十分复杂。
另外,由于涉外婚姻的婚姻缔结地和起诉离婚地往往不一致,要在一国法院认定在外国缔结的婚姻的有效性,必须遵循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而另一方面,各个地区独自行使司法主权,又有各自的特殊政策或公益考量。例如,在法定婚龄的标准上,各个地区并不一样,我国规定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有的地区的法定婚龄比中国要早。另外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国籍的认定标准,各国法律也完全不同,有的是按男方的国籍,有的是按女方的国籍,还有的是保留各自国籍等等,情况较为复杂。并且由于各国之间的司法解释权差异,使得一些人为了规避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款,利用冲突法的原则来逃避法律对自己的适用性,达到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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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办理手续:
一、 协议离婚
1、 登记离婚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2、 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 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当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二、 诉讼离婚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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